艺术传播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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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传播的要素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营销策划网

艺术传播的基本要素

      信息的传播过程是一个包含多种要素的互动过程。1948年,美国传播理论家哈罗德·拉斯韦尔在《社会传播的结构和功能》一文中,明确提出传播过程必须回答这五个问题:1. 谁?即传播者;2. 说了什么?即被传递的信息内容;3. 通过什么渠道?即传播的媒介;4. 对谁?即被传播者;5. 取得了什么效果?即信息接收的效果。此后,“拉斯韦尔模式”被人们广泛引用,并称之为传播过程的经典模式。当然,拉斯韦尔的模式属于线性传播过程模式,其主要缺陷是忽视了信息的反馈。1954年,威尔伯·施拉姆在奥斯古德首创基础上提出的“奥斯古德——施拉姆模式”,是一个信息高度循环的模式。此模式把传播过程中的传播者和受传者描述成对等的双方,他们行使着相同的功能,即编码、译码和释码。然而,把传播过程视为一个独立于社会的自我调节系统,却忽略了传播过程的社会背景,应当说,这是“奥斯古德——施拉姆模式”的弱点。显而易见,拉斯韦尔的模式虽然有明显的缺陷,但它奠定了传播学研究的范围和基本内容。正如西方学者所言:“甚至时至今日,拉斯韦尔模式仍然是引导人们研究传播过程的一种方便的综合性方法。” [1]

      艺术传播,是指艺术作品的信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在社会上传递、接收和反馈的过程。艺术传播活动,是一个动态循环的艺术信息的传播过程。它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艺术信息、艺术传播者、艺术传播媒介、艺术受传者、艺术反馈信息。这些基本要素,都是艺术传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艺术传播活动。
(一)艺术信息
      传播在本质上是信息的流动过程,因此,信息是构成传播的基本材料。艺术信息是艺术传播的客体,是艺术作品所包容所传递的具有审美意蕴和某种社会文化意义的信息。前苏联美学家卡冈认为,艺术信息是一个特有的概念,它既不等同于“艺术作品”,又不等同于“艺术内容”,也不等同于“艺术思想”或“艺术交际”。此外,艺术信息与审美信息也有原则差异,“艺术信息产生于交往的过程中,而审美信息则只能是一个人发送给另一个人的信息的内容。”[2] 不仅如此,卡冈还分析了艺术信息产生的复杂条件: “第一,要有艺术反映的客体;第二,要有把该客体加工成艺术形象的主体;第三,要有该主体创作的艺术作品,艺术形象在作品中得到物化,从而获得独立于创作它的主体之外的存在;第四,还要有一种类型的主体——读者、观众、听众,他们是该作品的对象,而且他们应该能够‘破译’作品,揭示其中所包含的艺术内容,实现为艺术信息的形式所必不可少的共同创作的行为。”[3] 这就是说,艺术信息的形成,是艺术创造主体和接受主体在艺术交往过程中共同努力创造的结果。显然,卡冈的观点对我们正确理解艺术信息的形成及作用,是富有启示性的。
      艺术传播的目的,是为了扩展和传递艺术信息。艺术信息虽然不等同于艺术作品,但艺术作品是艺术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实际上,艺术传播的过程,就是艺术传播者借助于一定的传播媒介将艺术作品传递给艺术受传者的过程。一般的传播活动和艺术传播活动都传播社会信息,都遵循传播的一般过程,但艺术信息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可传递性、可选择性、可转换性等特点外, 还有明显的形象性、 情感性、新颖性的特征。因为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信息最完美的体现,是以生动、具体的艺术形象的形式来反映社会生活和表现艺术家强烈的审美情感的。所以,艺术信息与一般信息的区别就在于,它是通过一定的语言、符号、线条、色彩、声音、图像、造型等构成的外在形式,以具体的艺术形象,来传递艺术作品中的某些思想感情和审美意蕴的信息,是具有新颖、独创特征的信息。
      在不同的艺术门类中,艺术信息表现为不同的存在形态。根据构成艺术信息各自不同的物质材料,艺术信息可分为语言文字信息、图像信息、声音信息、综合信息等主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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