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生活费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知识 > 其他百科知识

退职生活费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干部、工人退职以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1983年6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自1983年8月起,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干部、工作人员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即,按照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退职办法办理退职的,由每月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改为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退职职工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上一篇我国职工退职办法的形成
下一篇出境探亲退职人员境外定居后的待遇

  标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