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与抚养费、赡养费一同,构成“三费”,我国婚姻法中特指夫妻之间有经济能力一方对他方的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费只发生在夫妻之间,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员间都发生扶养费问题;扶养费的发生,还必须是夫妻一方需要扶养,他方又有经济能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关于扶养费的判决或裁定,是具有财产内容的。人民法院在义务人把不履行义务时有权强制其执行。有关单位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责任,如代扣、代付等,如果无故推拖、拒绝、或妨碍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