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要条件:①客体,侵犯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保护。遗弃的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②主体,是负有扶养义务和具有扶养能力的家庭成员,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或者没有扶养能力的家庭成员都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所谓扶养义务是指法律上对被扶养人有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