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的台属救济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知识 > 其他百科知识

丧失劳动能力的台属救济



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根据1983年1月中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去台人员亲属中,除了属于精简退职老职工外,丧失劳动能力,无子女赡养、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农村社员可按五保户对待 ......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上一篇生活困难的年老外侨救济
下一篇居住大陆的台胞救济

  标签:
相关文章